close

立法院   

(網路圖片) 


擋不住民意排山倒海的反對聲浪,立法在8屆第2會期第8次會議由立法委員蕭美琴、李應元為主的18位民進黨立委提出修改民法第1030條之1修正案;而以謝國樑、廖正井等21為國民黨立法委員也提出了刪除民法1011條的修正案,可見目前銀行代位夫妻行使剩餘財產請求權幾乎成為全民公敵,法律勢在必修,已成為朝野共識。

    台灣是成文法的國家,法律只要文字一更動,立即發生拘束法院之效果,只要民法施行法註明溯及既往,則擔心遭銀行追討的債務人配偶可以好好鬆一口氣了。不過平心而論,民進黨版本的修正案仍有衡平的但書條款:「第一項請求權(即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債權人或繼承人主張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所謂「債權人或繼承人主張顯失公平」的意義為何,筆者試擬下列兩種情形:

  狀況一:王家有夫妻及子女二名,王太太年初因病過世,死亡時王太太對王先生有剩餘財產請求權,得主張分配王先生的財產1億元,又王太太自身亦留有二千萬元之遺產。若將剩餘財產請求權列入王太太的遺產,則王太太共留下1億2千萬之遺產,由子女與夫三人共同繼承,每人可分得4千萬元,王先生同時應對王太太之遺產負擔一億元之債務,應從應繼分內扣還,但還不足6千萬。則二名子女可能必須對王先生提出民事起訴-------------------如此將形成直系血親卑親屬(若將代位繼承情形列入)告尊親屬之局面。此例似乎只會發生在豪門爭產的社會新聞中。

 狀況二:張氏夫妻於年初協議離婚,離婚時張太太對張先生有剩餘財產請求權,得主張分配張先生的財產1億元,張太太對銀行負有四千萬的債務。張太太若不積極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則銀行仍可能代位起訴請求----------------則銀行代位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之情形無法禁絕。

從正面角度上看,修法擬刪除民法1011條債權人聲請宣告強制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可以禁絕掉目前銀行不當討債的歪風,值得認同。在夫妻婚姻持續中而未主動改用分別財產制,銀行完全無權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然而依照草案1030之1第3項,若發生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仍不免銀行代位求償的可能性。而且在新法公佈施行前已遭到法院裁定改用分別財產制的夫妻,銀行仍可能主張「顯失公平」接著起訴。

  筆者認為應回歸夫妻法定財產制的精神,夫妻原則上各自擁有財產權、對外獨立負擔債務,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彌補為家務付出而無法有較佳收入的配偶一方~一種根源於夫妻共同生活下的身份權利,性質上與民法1116條之1夫妻互負扶養義務相近,應不容許當作一般債權。銀行在貸款時本可為風險評估,要求配偶當連帶保證人。若為防止債務人將名下財產移轉給配偶作為躲避債務的手段,債務人也可依民法第244條主張撤銷,甚至提出毀損債權的刑事告訴。因此修正草案第1030條之1的但書「但債權人或繼承人主張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應參考舊法並修正為「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夫妻一方已對他方起訴者不在此限。」,方為妥適。

洪士淵律師  2012/11/27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hong0814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