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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LIE TO ME看「測謊」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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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圖片)

「LIE TO ME」是一部講「說謊」鑑定的影集,劇名頗有挑釁意味。主角 CARL LIGHTMAN博士成立了一個私人的說謊判斷顧問公司,接受政府單位、民間企業或個人委託。

這樣的行業有市場嗎?

舉個例子,有一集是CARL在公司併購的談判場合,觀察收購方對價格的反應,判斷是否已到收購意願的上限,然後告訴委託人,委託人因此比預期多賺得數千萬美元,他也收取了數萬美元的顧問費用。看來不錯。

人體面部有43條肌肉,加上與肢體構成的微表情,可以呈現憤怒、感興趣、沮喪、憂愁、隱瞞、焦慮、愉悅、輕蔑、反感等等成千上萬種意義,這種微表情可能瞬間即逝,因此需要極高的專注力與鑒別力。這鑑識方法建立在幾樣重要的前提事實:

1.微表情(動作)是不經意流露、無法控制的。

2.微表情(動作)具有跨人別、性別或種族的普遍性。

3.該項鑒別技能是可經由訓練而習得。

去年港劇「讀心神探」也是在講相同的主題,不過港劇總是強調家庭、友誼、愛情、溫馨,與表情鑑識真正相關的佔不到40%,聊勝於無。

本劇描寫說謊鑑識非常精彩,節奏明快,可以媲美「M.D. HOUSE」(怪醫豪斯)目前已出了兩季。

其中探討傳統「測謊」的準確性非常生動而具有啟發性。

在第一季第二集,CARL收到了壹個包裹,打開後是一顆鴕鳥蛋,說是最古老的測謊器材,非洲人相信如果一個人在審訊中沒有把手中握持的鴕鳥蛋捏破,代表他沒有說謊。

這天FBI開發了一套電腦程式,可以跳過繁複的圖譜分析,直接顯示被詢問者是否說謊,他們示範一次後請CARL給些意見。

CARL於是找來公司裡最妖嬌美麗的秘書,吐氣如蘭地問著一樣的問題,結果受詢問人的回答全部呈現說謊反應~性興奮所致。如此一來這套程式形同虛設,無法鑒別出回答的真實性,跟鴕鳥蛋相去不遠。

問題癥結在於,人的呼吸、脈搏、皮膚電阻的變動反應不是只有「說謊」單一因素造成,某人在「測謊」中呈現說謊反應,未必是對於該問題說謊,也許另有內情。反過來說,呈現「無說謊反應」也可能是問題本身不正確造成。

也許戲劇有其誇大之處,但回頭檢視一下「測謊」在台灣現今刑事程序上的應用,真的頗有振聾發瞶的作用。

目前最高法院對於測謊作為刑事證據,有兩派見解:一是把測謊視為「鑑定」,是一種獨立的證據方法,只要見鑑定人是依法指定,具有相關資格、踐行標準作業程序,該鑑定意見可以作為證據。另一派的見解是認為,測謊不具有足夠的準確性(或再現性),不得作為證據方法。學者亦有認為測謊的對象是「人(被告或者第三人)對於某些問題的回答反應」,附隨在供述證據上,應該在法庭上以交互詰問方式為之。

筆者的看法是,測謊可以輔助偵查方向,但不應作為一種法庭證據,正如同最高法院第二種見解所言,測謊的準確度值得懷疑,目前普遍無爭議的DNA比對報告,都會記載同一的機率是幾分之幾,而測謊報告卻完全闕如,如何昭信於大眾?再者目前除了偵查機關(法務部調查局、刑事警察局)有能力進行測謊鑑定外,並沒有民間或中立的學術機關會作測謊,被告根本沒有其他鑑定人可以選擇,非常不公平。另外一點,依賴測謊無異是把判斷真偽的工作推給儀器,如此一來還要法官作什麼?

在實務上,是否進行測謊與其說是為了查明事實,毋寧說是一種媒體策略或訴訟技巧。新聞常報導嫌犯是否通過測謊,進行「媒體審判」。檢察官常以「被告不願進行測謊」、「被告測謊不通過」來加深法院對被告有罪的心證。被告有時也會說「願意接受測謊」來宣示自己的清白。但正如先前所說的測謊的準確度既然沒有擔保,應該禁止當作法庭證據使用,以息爭議。

話說回來,如果真的具備判斷他人是否說謊的技能,還得有相當的心靈承受度,因為真相總是傷人的( TRUTH HURTS)。

洪士淵律師   20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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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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