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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引自  甲上娛樂http://www.facebook.com/photo.php?pid=319065&id=112771835404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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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年11月16日大法官公布666號解釋: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只處罰意圖得利的一方,不處罰支付對價的一方,屬於法律上的差別待遇,且意圖得利而從事性交易者通常為社會弱勢,僅以是否意圖得利作為處罰之標準,侵害實質平等權,至遲於解釋公布後二年失效。其次,大法官提供了除了處罰以外的修法建議:「為貫徹維護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之立法目的,行政機關可依法對意圖得利而為性交易之人實施各種健康檢查或宣導安全性行為等管理或輔導措施;亦可採取職業訓練、輔導就業或其他教育方式,以提昇其工作能力及經濟狀況,使無須再以性交易為謀生手段;或採行其他有效管理措施。而國家除對社會經濟弱勢之人民,盡可能予以保護扶助外,為防止性交易活動影響第三人之權益,或避免性交易活動侵害其他重要公益,而有限制性交易行為之必要時,得以法律或授權訂定法規命令,為合理明確之管制或處罰規定。..」也就是說立法者即便為了達到「維護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可以用健康檢查、輔導就業等方式減少性交易工作者,而另行立法以避免侵害第三人的權益(配偶的身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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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侵權訴訟的光與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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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號解釋與經常入出國的民眾有關,根據解釋文新聞稿的案件事實,大致是先後有三位民眾分別攜帶日幣4000萬元出境、港幣48萬5100元入境、160萬元入境,未依規定申報,超過美金一萬元部分遭海關沒入。

民眾(申請人)的主張大約有三個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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