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為何聲請宣告債務人「夫妻分別財產制」?
(網路圖片)
最近身邊不少朋友、當事人來事務所,說莫名其妙收到銀行向法院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而且法院有定開庭日期,到底怎麼回事?要不要應訴?財產會不會被查封?
他們共通的情況是,夫妻的一方因為積欠借款或者為他人作保,遭銀行追償,但是名下無資產,銀行因此扣押不到任何財產。然後銀行將夫妻二人共同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如此是不是表示,夫妻之他方的財產會被銀行執行?夫妻債務不是各自獨立的嗎?為何要為他方的債務負責呢?
其實銀行此舉「項莊舞劍,意在沛公」,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之真正目的,是要以債權人的身份,「代位」債務人向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然後執行配偶的財產。
催討的流程是:銀行A 債務人B 債務人的配偶C
銀行A向債務人B以支付命令或民事判決取得執行名義。----->銀行A執行債務人B的財產無結果----->銀行A向法院聲請宣告B、C使用夫妻分別財產制----->銀行A代位B主張對C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並由A受領
也就是說銀行聲請宣告使用夫妻分別財產制,還不會直接導致配偶他方的財產被查封,銀行還要提起代位求償訴訟,確定債務人對其配偶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後,才可能對其配偶的財產執行。
實例上,常發生銀行的催繳人員以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開庭在即「恫嚇」債務人,說若不出面解決,則配偶的財產馬上就會被查封,這種誤導民眾的催繳方式,金管會應該糾正管理。
參考法條:民法第242條、民法1011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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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士淵律師201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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