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評論:社會秩序維護法草案~娼嫖兩罰與性交易特區之法律實踐預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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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圖片)

筆者在2010/3/17針對大法官釋字666號作出評論,認為該號解釋僅稱「罰娼不罰嫖,違反性別平等權」,立法方向是否趨向娼嫖均不罰,言之過早。
根據行政院提出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 刪除留置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47條、第53條及第93條)。
二、 從事性交易或在公共場所意圖性交易而拉客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且交易雙方均予處罰;但符合第91條之1第1項至第3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不適用之。(修正條文第80條)。
三、 媒合性交易,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但媒合符合前條第1款但書規定之性交易者,不適用之。(修正條文第81條)。
四、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因地制宜,制定自治條例,規劃得從事性交易之區域及其管理;另本次修正條文施行前已依自治條例管理之性交易場所,得於原地址,依原自治條例繼續營運。(條正條文第91條之1)。
該草案已送立院審議,100年9月30日送一讀,且除行政院版本外還未聽說其他版本。
從立法角度看,處罰性交易雙方雖然在形式上公平,但也較舊法為嚴格,在警力無法查緝所有性交易行為之情形下,選擇性執法帶來的弊端也會更嚴重,若執法人員心術不正,娼嫖都會成為被勒索的對象。
而筆者先前預測的性交易專區,目前社維法草案是授權給地方政府自治。現在一切為總統大選,沒有人敢辯論這個問題,誰表態誰倒楣。等到大選後,一定成為一個重要的新聞議題。那個縣市敢規劃性交易專區?規劃在哪裡?居民是否會反彈?是否應該補償?性交易專區的許可證如何發給?監督?能否排除刑法意圖營利而媒介容留性交易罪與通姦罪?草案的設計將使地方政府面臨嚴峻的道德考驗。筆者預計應該沒有那個地方首長甘冒天下之大不諱率先規劃性交易專區,至多是應公娼之聲援團體繼續維持現狀。任何人都不會認為這些弱勢的公娼會是社會從事性交易的主流。透過網路、手機、會員制的性交易不會因為娼嫖而皆罰被禁絕,只是交易雙方的成本可能被墊高。低薪資成長相對於低利率、低匯率與通貨膨脹的經濟困境,以及社會道德崩潰的局面,又豈是區區一個法律能夠化解的?

                                                                                                    2011/10/24         洪士淵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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